斩断资本控制“黑手” 【程序编程相关:少年门户网站为宝洁进行品牌推广】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三令五申,还是经济学家的强烈谴责,在这些疯狂的大股东面前都显得如此苍白无力.“顾雏军事件”的迟迟而来,折射着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中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制度的缺失. 【推荐阅读:宝供故事(2)——先当宝洁的学生】
针对频发的滥用控制权案例,北京大学法学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研究”课题组专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对于控股股东截留.挪用等故意侵犯从属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该界定为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从属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诉控股股东,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承担损害赔偿,并就特定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组织的刑事责任. 【扩展信息:少年门户网站为宝洁进行品牌推广】
从“顾雏军事件”中不难看出,在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中,控股股东占据着极优越的地位.有专家认为,在多数决原则支配下,“股东会中心主义”事实上已演变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不仅仅满足于控股地位的控股股东,始终抱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最大限度扩张自己领地的冲动.而行为制约机制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成为控股股东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牺牲公众股东利益,从而频频伸出“黑手”的制度诱因.
对于控股股东利用隐形化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应借鉴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即控制企业如果事实上对从属公司实施了不利影响,必须负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在追究控股股东刑事责任方面,可以考虑用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或者修改相关新增罪名.
另外,对于大股东为了某种宣称为合法的目的而决定公司的重要行动,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边际”案例,我国«公司法»应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允许少数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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