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章程
【程序编程相关:IT人员怎么了:加班加点不出活】 【推荐阅读:调查显示中关村IT人员收入低于上海同行】一.总则 【扩展信息:IT求职三大误区】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根据市场与用户的不断需求,为促进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与通信产业与技术发展,提高设备互联与资源共享的技术水平,经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成立“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三条 工作组应是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注册的非赢利性社团法人,在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前,暂由信产部科技司指定单位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工作组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或“igrs标准”)文档; 2.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进行产品开发的企业与组织提供技术咨询; 3.出版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文档与相关说明资料; 4.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开发产品的单位收取许可费用; 5.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开发的产品进行标准符合程度管理认证 ; 6.发布所有与标准工作组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工作组成果将提交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核与发布.二.工作组成员
第六条 工作组按照公开.开放的原则由从事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与通信产业与技术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与有关科研院所自愿组成.
第七条 工作组采用成员制,凡经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致力于发展我国信息产业与技术,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履行相应成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书后,经工作组会员大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工作组成员. 第八条 工作组成员包括会员单位.列席会员单位.观察员单位;其中,会员单位中包括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单位.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的关联者是指该成员提交到工作组秘书处备案,并经工作组会员大会确认的法律实体,该法律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该工作组成员;或 2.与该工作组成员同处于同一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下;或 3.被该工作组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 但这些关系仅存在于该持有权或控制权的存续期间.持有权或控制权通过如下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存在: 1.拥有50%以上(不含本数)有表决权的股份;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