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与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下一页